围绕“义利之辨”,历史上形成了“道义论”与“功利论”的对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问题再次提到我们面前,邓小平在不同时期从不同角度对义利关系、义利问题作了充分的阐述,超越了传统“道义论”与“功利论”的局限性,形成了新型的、科学合理的义利观。
在义利关系上,道义论坚持的是重义轻利的原则,即重道德价值、社会整体利益而轻物质价值、个人利益。其特点在于:把道德看作是与人们物质利益无关的东西;夸大它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片面强调个体对整体的义务,以整体利益取代个人利益。
“功利论”则奉行重利轻义的原则,不是把道德看作人类自身完善的一种方式,而是仅仅当作实现个人利益的工具。“功利论”试图用“最大幸福原则”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加以沟通,在“功利论”那里,社会利益只是一种虚幻,能够真实存在的只有个人利益。
邓小平的义利观超越了“道义论”与“功利论”的对立,科学地解决了义利统一问题。在道德原则与物质利益的关系上,邓小平一方面肯定物质利益对于道德的基础地位,反对过去“左”的只注重思想道德而不注重物质利益的片面观点,他反复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的物质利益要求。另一方面,邓小平又充分肯定社会主义道德在市场经济中的规范、引导作用,肯定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大意义。他反复强调要培养有道德的社会主义公民。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上,邓小平始终坚持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他一方面把国家、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当个人利益与国家、人民利益发生矛盾时,前者要服从后者。所以,他总是把是否符合人民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制定重大方针政策的最首要、最根本的依据;把人民的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否得到满足当作检验大政方针正确与否的试金石。另一方面,邓小平又强调个人的正当利益应得到尊重,在他看来,个人的正当利益是国家、人民利益的重要内容,如果没有一个个正当个人利益的存在,国家、人民利益也就成了一种虚幻。这一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统一的思想深刻体现在他所提出的“共同富裕”的目标中:强调人民利益的首要位置,就是要实现广大社会成员、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而不能搞两极分化;而肯定个人正当利益,就要允许一部分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先富起来,不允许先富,搞平均主义,势必会损害一部分人的正当个人利益;但先富必须带动后富,允许“一部分人生活先好起来”,是为了实现“全国各族人民都能比较快地富裕起来”,“先富”是为了带动“共同富裕”。
在个人利益实现的目的与手段上,“道义论”的宗旨是以义为利,认为义及其实现本身就包含着利,只要循义而行,即可得到利。实际上,个人的物质利益在“道义论”那里从未获得其应有的独立地位,始终处于从属地位。
“功利论”与利己主义存在着某种亲缘关系,从其“人都是自私的”逻辑前提出发,必然导致把个人利益的实现当作唯一的目的,而利他只是利己的手段。
邓小平的义利观强调个人正当利益的合理性。在他看来,合法的、正当的个人利益的追求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其本身就具有目的的意义。但个人利益是在社会、集体中实现的,为了达到个人利益实现的目的,每一个人又要为社会尽职尽责,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又是作为手段而存在的。其中的辩证统一在于:个人越是发挥作为手段的作用,为社会多做贡献,作为目的的个人利益就越能实现。
“道义论”的义利观渗透着、充盈着强烈的非功利意识,它崇尚道德的精神价值,认为道德的根本目的在于完善自我人格,实现人之为人的根本,道德不应为利益关系所左右。这种超功利的道德观,导致行为道德评价的“动机论”,把以利己为目的的行为统统斥之为不道德的,而只有目的无私的行为,才是道德的。
“功利论”则只看到道德的功利价值,把道德当作“求得幸福之术”。在行为的道德评价中主张效果论,认为道德价值不存在于主观领域,而只存在于客观事实之中,存在于行为的效果之中,不管动机道德与否,只要达到功利的目的就是道德的。
邓小平的义利观把道德的内在精神价值与外在的功利价值统一起来,一方面承认道德作为调整人们利益关系的规范、准则,有其功利性的一面,必须立足于社会的经济生活、物质生活,为人们提供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准则,对社会秩序起着规范、引导作用。所以,邓小平特别重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另一方面,邓小平又强调道德的内在精神价值,在他看来,道德不是用金钱可以衡量的,道德是人格的基础,是人的灵魂,是人的价值、尊严的体现。他特别重视共产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激励作用、强大的凝聚作用。这种精神价值与功利价值相统一的道德观,决定了在道德行为评价上的动机与效果的统一论。邓小平认为,进行道德评价,既要看动机,又要看效果,坚持动机与效果的统一;但邓小平在强调动机与效果的辩证统一时,决不是把二者主观随意地并列起来,而是强调在实践基础上的辩证统一,强调实践及其行动效果的检验作用,注重从实际效益、效果、影响出发去评价,“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就是从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所收到的实际效益出发,去评价政策方针正确与否、工作成败得失的。